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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b9f0d1886688a3078b4567_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40号

所属地区:安徽 - 阜阳 发布日期:2024-01-31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阜环(临)罚告〔2023〕40号

临泉县巨鼎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

法定代表人:李*连

地址: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古城社区曾庄

2023年9月15日,我局委托安徽省中环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建设项目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现场取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2023年9月26日安徽省中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2023091104)结果显示:你单位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83.3mg/m³,二氧化硫:103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表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超标3.165倍,二氧化硫超标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2.执法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3.临泉县巨鼎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文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4.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标准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编号:WT-2023091104)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检测超标情况;

6.采样人员上岗证及检测原始记录各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7.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你单位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2023年9月14、15、16号电费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专用裁量表(表6-1),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20%,超标污染物数目为2个加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加0%,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300%以上不足500%加11%,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加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期间加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加0%,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35%×100=35(万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煜

联系电话:0558—6288030

地址:临泉县港口南路238号

邮政编码:23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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