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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镇镇集镇易腐垃圾收运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衢州 发布日期:2024-01-20
所属地区:浙江 - 衢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2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略)(略)人民政府委托,就2024年湖镇镇集镇易腐垃圾收运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意向的磋商响应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略):LYTSZC(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21.9万元
5.采购需求: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内容、要求。
6.合同履约期限:一年。
7.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未被“信用中国”((略).cn)、(略)((略).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略)
1.时间:/至2024年1月31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报名并获取:(略)
2.获取:(略)
3.报名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3.1.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或者登录“(略)—营业执照信息”查询打印件;事业单位:(略)
3.2.报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略)
3.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明确授权代理人姓名、(略)码、采购项目名称:(略)
4.报名截止时间之后潜在供应商仍然可以获取:(略)
5.未经报名登记并获取:(略)
四、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于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前(北京时间)。
五、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址:(略)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以密封形式提交(略),逾期送达的拒收。
六、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七、磋商地址:(略)
(略),逾期送达拒收。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在2024年1月30日12:00时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略)
2.磋商响应方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略)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3.(略)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略)人民政府投诉。
4.信用记录:
参照财库[2016]125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并甄别。
4.1.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磋商截止时间
4.2.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略).cn);
(略)(略).cn);
(略)(略).gov.cn);
4.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略)
4.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磋商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将被作为无效磋商被拒绝。不良信用记录指:如在“信用中国”网站((略).v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略)”((略).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投标截止之日至前三年内,在“(略)”((略).gov.cn)“曝光台”中被曝光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均不予以通过,将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一)中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浙财采购【202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采购人:(略)
(1)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中型或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中型、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1.2)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6.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要求其承担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略)人民政府
(略)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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