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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发布日期:2024-01-12
所属地区:江苏 - 无锡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关于公开征求《(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略)
地址:(略)
邮编:214072
传真:(略)8
邮件:(略)@163.com
(略)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12日
(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略)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宜(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略)实际,制定本条例。
(略)(略)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略)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略)容环卫管(略)域范围,(略)(略)、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略)和集镇的(略)。具体范(略)、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略)场机制运作相结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略)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略)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略)容环卫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略)容环卫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积极探(略)管理(略)等治理新模式,推(略)管理融入社会基层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略)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略)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略)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略)管理部门负责本(略)(略)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略)容环卫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略)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第八条任何单位:(略)
对单位:(略)
鼓励单位:(略)
第九条(略)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略)
(略)容和环境卫生(略)制度
第十(略)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略)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略)(略)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略)是指有关单位:(略)
第十(略)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略)(含(略)、集中或者零散(略)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略)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略)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略)场、展览展销场馆、(略)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略)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略)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略)容环卫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略)容环卫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略)
第十(略)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略)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略)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废弃物等;
(三)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规定设置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略)容环卫责任人(略)容环卫责任书,并监督其履行。
(略)容管理
第十四条(略)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照明、通信、邮政、环境卫生、交通、广告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略)容貌标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便民等原则,根据居民实际需求,(略)段、人口(略)域等重(略)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略)
第十七条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略)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略)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略)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略)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十(略)(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略)容环卫、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以及修车、缝补、配锁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略)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略)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略)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略)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占(略)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所的,应当符(略)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备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车位引导、(略)、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设施,(略),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略)(略)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不得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的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出现残缺、锈蚀等残损情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略)
空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发布公益公告的,应当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空间使用权出让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相关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船舶生活垃圾的船舶、港口码头(略)衔接处理机制,将港口码头接收的已分类船舶生活垃圾纳(略)(略),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工程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略)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略)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占(略)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略)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环卫公厕应当达(略)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二类及以上。
鼓励商(略)、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开放式公园、大型商超等环境要求(略)域按(略)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建设一类公厕。
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略)
公厕标志标识应规范统一、指示清晰,清洁完好、容易辨识。
第三十二条公厕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具备条件的环卫公厕提供24小时开放服务或设置24小时男女通用厕间。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略)
第三十三(略)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任何单位:(略)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略)(略)(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大件垃圾投放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略)
物业服务企业或(略)组织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略)、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以及业务协同,(略)格化管理、联动执法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略)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环境卫(略)容环卫相关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略)容环卫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依法开展执法协作,加(略)容环卫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停车违法行为,规范停车秩序。
(略)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十(略)容环卫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制定并推动(略)容环卫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略)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应当(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街道)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略)容环卫责任,未保持(略)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略)容的,(略)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照明、通信、邮政、环境卫生、交通、广告等各类设施,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设施产权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整修、清理的,(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略)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略)(略),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的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五)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的地点:(略)
第四十六条侮辱、殴(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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