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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湾沚区陶辛镇白沙村直沟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出...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3-12-28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3/12/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略)白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公开出(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现委(略)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略)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略)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略)
(略):N0168TD230243)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标的坐落(略)白沙村境内,面积约50亩,四至范围为:东至二房,(略),南至上亩涵,北至沙墩。
(三)出租标的现状
租赁中,原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止。
(四)租赁期限
4年,租赁期限自2024年2月10日至2028年2月9日。
(五)经营用途
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
(六)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略)白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略)白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芜湖恒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15日。
4、评估报告名称:(略)
5、评估对象:(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略)场评估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4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26,000.00元。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略)
(1)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2)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
(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于2024年2月10日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现状为租赁中,原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止”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经营权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鱼塘养护设施、设备等不在本出租范围内已完全知悉。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扩大所承租水面的面积;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挑埂筑堤。
(6)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水面经营权以现状出租的情况已知悉,承租方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筑埂、拦网等系列辅助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水产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养殖品种,承租方不得养殖珍珠蚌,禁止通过对水体投放畜禽粪便、化学肥料等进行养殖。禁止养殖对水体破坏严重的水产品、水生动植物及畜禽。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略)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自行负责水面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不得擅自改变水系,不得影响周边田地农业生产灌溉及生活用水,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如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在本次出租(略)域内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时,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符(略)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远景规划及环保要求不得破环经营的养殖水面的水质。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养殖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略)规划建设,或因(略)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略)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政策性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占用或收回水面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对所占用的出租水面面积一律按承租单价(元/亩.年)向承租方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补偿。
(18)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养殖水产品时间,掌握所养殖水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出租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3)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月11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1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承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未按《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意向竞租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略)
(5)(略)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略)
(6)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在报名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但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略)
(略)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六)出租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竞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出租文件》。
(八)交易方式:(略)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略)
意向竞租方应当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发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意向竞租方的报价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竞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略)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略)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十)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略)(略))的《e(略)竞价交易规则》、《e(略)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略)
(十一)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依据《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全部出租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略)
(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联系地址:(略)
(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约50亩水面4年期经营权出租项(略)站((略))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白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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