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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博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

所属地区:江苏 - 常州 发布日期:2023-12-01
所属地区:江苏 - 常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拟建项目
更新时间:2023/12/0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苏环审〔2023〕96号
(略)
(略)报送的《(略)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略)工业(略),拟建3台22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台32兆瓦级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含煤废水处理设施、(略)(略)、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略)(略)(略)(略)、输煤栈道、干煤棚、石灰石粉仓、渣仓、干灰库、石膏仓库、(略)(略)等公辅工程。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3毫克/立方米、33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略))表1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表3限值,厂界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略)。脱硫废水经中和、(略)烟道蒸发,实现零排放;其他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略))表1中浓度限值。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南渡新材料工业(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略)防渗要求,脱硫废水(略)、柴油(略)、危废暂存库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略),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碎煤室、转运站、灰库、渣仓、石灰石仓、尿素站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码头工程、(略)(略)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3.36/16.53吨、二氧化硫≤51.90/66.21吨、氮氧化物≤92.51/95.9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41/0.030吨、氨≤13.02/13.50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197/3197吨、化学需氧量≤1.28/0.16吨、悬浮物≤0.96/0.032吨、氨氮≤0.11/0.0128吨、总氮≤0.14/0.0384吨、总磷≤0.013/0.001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厅委托(略)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略)生态环境局、(略)溧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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