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52号
申请人:
(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
(略)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斌,任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
(略),住所地:
(略)4单元1-2层401房。
法定代表人:薛岳锋,
(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略)
经申请人
(略)决定书,
(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略)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
(略)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营业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略)(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薛岳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网站维护、电子商务服务,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设备及配件、电子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安防设备销售及安装。现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2020年12月21日,河南省
(略)。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
(略)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
(略)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
(略)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
(略)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该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经营异常),具备破产原因。
(略)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
(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立珂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吴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汪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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