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预重整案件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3年10月27日,
(略)(以下简称“
(略)”)进行预重整一案指
(略)决定书,
(略)预重整一案,同日作出(2023)
(略)清算组作为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
(略)资产负债状况,现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
(略)
一、企业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6年12月4日,注册资本8016.5万元,法定代表人赵国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略)。注册地址:
(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工作内容
(略)开展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及股东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盘点工作;
4.审计债务人的应交税费,核算相关数额,包括欠缴的税费、资产过户的交易税费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税费,并根据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作出税务筹划方案;
5.审计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
(略)
6.
(略)、公司股东、公司高管、公司核心人员等的往来账目(
(略)股东、公司高管、
(略)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数额)(注:需提供单独报告或意见书);
7.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实债务的行为(注:需提供单独报告或意见书);
8.审计本案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本案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注:均需提供单独报告或书面意见书);
9.协助临时管理人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0.协助临时管理人调查和审计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核算债权数额,以及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情况;
11.出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相关工作发表意见及答疑;
12.协助临时管理人完善(财产分配方案、重整方案、和解协议草案等),并负责梳理所需的债务数据、债务调整数据、债务清偿数据和其他数据;
13.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配合临时管理人工作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临时管理人与债权人、其他专业机构合作沟通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评估工作内容
(略)开展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对外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等);
2.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略)场价值、清算价值);
3.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按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询问、质疑,并对评估事项解释说明;
5.协助临时管理人制作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协助完善(财产分配方案、重整方案、和解方案);
6.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评估专业服务。
7.如报告有效期届满,根据需要出具补充报告。
三、审计、评估机构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
(略)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预重整或后续重整程序或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临时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临时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费用;
3.
(略)目前暂无资金支付审计、评估费用,但该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费用在其财产变现后,由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
五、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应具有相关业务经验和审计、评估资质;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同行业的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六、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参与意向书(须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5.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业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学历、职务等)、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证明材料;
6.本项目工作方案;
7.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支付方式:
(略)
8.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临时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最晚期限为确定审计、评估机构后60日内出具报告);
(8)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整。
上述材料格式自拟,申报人应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报名人公章及骑缝章。
七、报名方式:
(略)
1.请各位申报人采用邮寄方式:
(略)
邮寄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2.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17时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临时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接
(略)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临时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确定入选机构。如果报名参选的审计、评估机构仅有一家,在符合全部报名条件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该报名机构为入选机构;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临时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参加本次评选的机构须对从本次选聘过程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6.本次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7.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略)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略)预重整案件审计机评估机构的公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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