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破产清算案
第二期职工债权公示
(略)决定书,指定
(略)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1]的规定,管理人根据调查情况现对全拓房地产破产清算案第二期职工债权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经后续调查发现全拓房地产仍有其他职工债权,管理人将对后续调查情况补充公示。
本次职工债权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予以更正。管理人对异议不予认可的,异议职工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期满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略)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特别提示:
1.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仍在继续,本期公示仅为职工债权确认程序,与未来清偿分配的前后顺序并无关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所有获得确认的职工债权将处于同一清偿顺位。本期公示为第二期职工债权公示,如经后续调查发现全拓房地产仍有其他职工债权,管理人将对后续调查情况补充公示,如有疑问可通过管理人工作电话联系管理人。
2.在职工债权调查过程中,若相关职工未如实向管理人反映实际情况或存在故意隐瞒等导致职工债权金额与实际不符,且职工最终因此获得清偿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职工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人工作人员:许国庆、张尧
联系方式:
(略)
邮箱:
(略)
联系地址:
(略)
(略)19楼
(略)通力律师事务所
附:《
(略)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第二期)》
附件:
(略)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表(第二期)
(略)
债权人
金额(元)
1
张帅
11,237.03
2
徐洪
10,000.00
3
吴珺
15,000.00
合计
36,237.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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