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略)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1破107号
2023年9月27日,
(略)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7日指定浙江五联
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略)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地址:
(略)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
缴纳情况。
(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
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
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
(略)络在线方式:
(略)
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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