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
一、将原采购文件:“二、供应商资格要求2.供应商具有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一份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信息化项目)。(须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对应的部分发票扫描件)”变更为“二、供应商资格要求2.供应商具有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一份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信息化项目)。(须提供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对应的部分发票扫描件)”。
二、将原采购文件获取:
(略)
三、将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2023年9月7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2023年9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请投标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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