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略)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924破57号
(略)(略)破产清算一案,
(略)破产管理人。
(略)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下午3时在
(略))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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