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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等59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所属地区:宁夏 - 中卫 发布日期:2023-01-18
所属地区:宁夏 - 中卫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3/01/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处置资产名称:(略)
所在地:宁(略)(略)(略)、石(略)(略)(略);内蒙古(略)阿拉善盟
债权总额:2,382,783,807.03元
一、债权情况
(一)(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9,003,876.74元。其中:本金37,300,000.00元,利息1,703,876.7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2022年5月11日经工商变更,将原中陆港(宁夏)(略)。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位于石(略),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略)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略)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叁类乙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旅游项目的开发;枸杞原汁常温保鲜生产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筹建;枸杞产品、建材、硅石的销售;民俗文化的推广、策划,注册资金1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卫民、马刚、(略)。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卫民,男,(略)
(2)保证人马刚,男,(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略)与黄河银行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略)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3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付10,000,000元,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12,00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1,703,876.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及2017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三、(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略)(略)(略)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以《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明细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马卫民、(略)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五、(略)在约定的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黄河银行可申请全案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18,410元,(略)(略)(略)(略)、马卫民、马刚负担。
2018年10月11日,(略)破产重整一案的信息如下:
(略)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苏勇申请,(略)破产重整一案,(略)管理人。
(略)破产重整后,(略)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变更了债权人。现该案件尚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我公司申报债权总额为39,003,876.74元,其中本金金额为37,300,000.00元,利息为1,703,876.74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价值高,债务企业配合程度较好,回收可能性较大。
(二)(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304,100.52元。其中:本金29,000,000.00元,利息6,515,386.3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788,714.1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位于(略)内外装璜、家具生产销售;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设计、制作。注册资金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魏永斌、(略)。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何翔,男,(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略)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3,107,213.8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具体支付时间为:于2017年12月21日前偿还本金180,000元;于2018年1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2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3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前偿还本金25,820,000元及利息3,107,213.8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并支付2017年8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略)若有一笔到期不支付,黄河银行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抵押权。三、(略)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时,(略)抵押的8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保证人何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02,336元,减半收取101,168元,(略)和何翔负担,并于2017年12月21日前支付黄河银行。
(略)的破产重整,公告如下信息:(略)的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宁0323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略)破产重整一案,并2018年7月20日指定(略)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略)破产重整后,黄河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总额34,566,784.31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变更了债权人。该破产案件尚未结案,案涉其他债权人已接受以资抵债。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破产和解程序已基本履行完毕,法院拟裁定结案。债权对应的抵押物较为足值,且部分已出租,租金收入可作为清偿来源。
(三)(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02,697.33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32,036.3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270,660.9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位(略),经营范围:孕妇胎教、0-3岁婴儿、早期教育、托管、3-10岁特色教学课程、活动,注册资金0元,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云海红,女,(略)
(2)保证人田磊,男,(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略)房折价或予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云海红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三、云海红、田磊在恩育堂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海红、田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若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0.5元,(略)、云海红、田磊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向(略),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职业技术学院永宁分校内,经(略),客流量大。
(四)(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698,644.00元。其中:本金2,660,000.00元,利息958,364.0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080,279.9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铜门窗、不锈钢产品制造;铁艺制作;中空玻璃、轻钢结构、铝单板、卷闸门制作、销售;脚手架、电动吊篮的租赁及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樊金刚。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樊镇瑞,男,(略)
(2)白小桦,女,(略)
(3)樊金刚,男,(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104民初1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偿还借款2,660,000元并支付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1,802,350.25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略)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现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区,地理位置较好,为债务人自营厂房及办公。
(五)(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5,102,010.48元。其中:本金80,000,000.00元,利息7,611,722.4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7,490,288.0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位(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租赁;房屋租赁,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王安成。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位(略),经营范围:对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投资及技术研发;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材料、五金销售;粉煤灰超细纤维、超细粉煤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潘玉红。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周雪原,男,(略)
(3)刘玉忠,男,(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略)(略)、周雪原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4,964,166.79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三、(略)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1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略)、周雪原、刘玉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略)追偿。案件受理费466,621元,(略)(略)、周雪原、刘玉忠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上述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无人竞拍,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主要位(略)新华街商圈,区域位置得天独厚,投资价值较高。
(六)(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843,178.71元。其中:本金72,580,000.00元,利息9,368,767.4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894,411.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位(略)燕鸽村二队,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小型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运输,注册资金2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徐传兴、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杨贞来,男,(略)
(2)叶晓景,女,(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偿还借款本金72,58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19,999,612.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略)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位(略)连湖花园内,为4套房产(别墅),以上抵押物产权清晰,投资价值较高。
(七)(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632,308.59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1,144,504.66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487,803.9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14年4月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土建工程。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杨贞来,男,(略)
(2)叶晓景,女,(略)
(3)马荣,男,(略)
(4)董淑伟,女,(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3,372,436.2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马荣、董淑伟、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略)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略)高级人民法院,后杨贞来申请撤回上诉。
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现已在强制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位(略)连湖花园内,为4套房产(别墅),以上抵押物产权清晰,投资价值较高。
(八)(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715,760.70元。其中:本金37,860,000.00元,利息104,304.3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751,456.4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位于宁夏(略)路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略)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5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郝学英。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略)《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略)支付借款本金37,860,000元及利息104,304.3元,(略)并按年息5.22%(略)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1,622元,减半收取115,(略)负担。
在该案件诉讼同时,我公司向银川中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后银川中院出具(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略)名下的备案在黄河银行名下坐落于宁(略)103(复式)、104(复式)、108(复式)、109(复式)、110(复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法院已出具以资抵债裁定,(略)名下。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我公司通过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名下位于(略)新天地5套商品房。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法院已出具以资抵债裁定,(略)名下。
(九)(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3,690,607.67元。其中:本金33,837,237.74元,利息16,912,646.9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940,722.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3,877,734.47元、利息5,073,084.54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开发建设的位(略)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略)、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略)(略)、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略)南熏西街,紧邻(略)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2,617,782.98元。其中:本金74,340,000.00元,利息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8,277,782.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1998年9月4日,位(略),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注册资金4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胜冬、白学勤、李敬。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胜冬,男,(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略)偿还借款本金74,340,000元、利息19,576,037.1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及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为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刘胜冬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略)未能按照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略)有权对涉案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511,380元,减半收取255,690元,(略)、刘胜冬、白学勤、王炳中、刘先芝共同承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现该案件变卖程序已结束,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南关清真寺附近,商业氛围成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投资价值高。
(十一)(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五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2,159,914.69元,其中本金175,000,000.00元、利息61,615,592.39元,罚息、复利175,544,322.3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略)
4.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6,835,878.29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略)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略)(略)、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第二笔20,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略)
(3)蒋华,女,(略)
6.第二笔20,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开发建设的位(略)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略)、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略)(略)、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7.第三笔2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略)
(3)蒋华,女,(略)
8.第三笔2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开发建设的位(略)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略)、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略)(略)、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9.第四笔3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略)
(3)蒋华,女,(略)
10.第四笔3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3,691,722.02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开发建设的位(略)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略)、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略)(略)、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11.第五笔30,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强飚,男,(略)
12.第五笔30,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573,141.6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略)未按期履行,(略)开发建设的位(略)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略)、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13.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略)南熏西街,紧邻(略)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二)(略)(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略)(略))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9,392,848.49元。其中本金69,000,000.00元,利息为1,877,197.26元,罚息、复利28,515,651.2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3月5日,位于位于宁(略)文化街,经营范围:服装、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电、音像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4)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5)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略)
(6)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略)
4.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50,897,645.2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略)成立于2004年,位于宁(略)内外设计、装饰装修工程;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筑机械批发、零售,注册资本10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5)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6)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7)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略)
(8)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略)
6.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20,078,916.46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7.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2笔债权抵押物主要为(略)宁安大街东侧、(略)北侧194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青(略)利民东街南侧、(略)东侧、(略)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石膏矿探矿权。其中2块土地使用权价值较高,后期存在开发的预期,收益可观。
(十三)(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8,960,481.37元。其中:本金90,000,000.00元,利息2,518,581.16元,罚息、复利56,441,900.2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9月9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用品的销售;烟草的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住宿;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会议会展活动策划及承办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5)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6)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略)
(7)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略)
(8)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略)
(9)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略)
(10)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略)
(11)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略)依法向银川中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略)替代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黄河银行退出诉讼。该案经银川中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略)的诉讼请求。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91,248,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十四)(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略)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6,325,270.31元。其中:本金134,100,000.00元,利息2,270,404.32元,罚息、复利89,954,865.9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5,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位于位于(略),经营范围:农、林种植;畜禽养殖;农畜土特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钢材、陶瓷、造纸原料、纸及纸制品批发、零售;焦炭销售;生牛羊肉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进出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第一笔5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5)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6)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略)
(7)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略)
(8)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略)
(9)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略)
(10)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略)
(11)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略)
4.第一笔5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于2018年9月7日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2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黄河银行的诉讼请求。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55,000,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第二笔79,100,000.0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5)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6)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略)
(7)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略)
(8)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略)
(9)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略)
(10)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略)
(11)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略)
6.第二笔79,1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81,461,198.33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7.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十五)(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86,549.43元。其中:本金763,796.85元,利息1,805,683.38元,罚息、复利917,069.2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00,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银川德胜工(略)西侧1幢,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建筑装饰材料、钢材、化工产品销售;二手车经销;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金1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第一笔100,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0年,(略)村,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饲草种植、饲草与饲料加工、销售,普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29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略)私募基金、(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略)、叶芝慧、(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4.第一笔100,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44,375.91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第二笔2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763,796.85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5)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6)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略)
(7)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略)
(8)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略)
(9)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略)
(10)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略)
(11)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略)
6.第二笔2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763,796.85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34,183.58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7.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上陵波斯顿酒店3-6层,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十六)(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40,759.56元。其中:本金0万元,利息1,178,622.26元,罚息、复利462,137.3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位于银川德胜工(略)西侧2幢,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工程机械、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机动车证照代理服务;汽车维修服务;为车友提供商务服务;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打捞救援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略)、李凤香、(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略)成立于2003年,位(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略)成立于2011年,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略)成立于2000年,(略)村,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饲草种植、饲草与饲料加工、销售,普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29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略)私募基金、(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略)、叶芝慧、(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5)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略)
(6)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略)
(7)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略)
(8)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略)
(9)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略)
(10)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略)
(11)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略)
(12)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略)(以下简称“(略)”)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略)民事裁定书,(略)合并重整。
(略)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略)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90,323.87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目前正在执行破产重整计划。该笔债权保证人较多,可通过向保证人追偿实现债权价值。
(十七)(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680,287.27元。其中:本金6,170,000.00元,利息254,114.0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256,173.2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略),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厨房设备、日用百货、消防器材、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瑞明、腾月玲、吴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宁夏宁东马跑泉村,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光伏热气流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电站设备安装(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农产品烘干、加工销售;生态温棚种养殖,注册资本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张瑞明,男,(略)
(3)腾月玲,女,(略)
(4)张瑞红,女,(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尚未开庭审理。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区,(略)临街商业房产。地理位置好,投资价值高。
(十八)(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174,778.48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6,008,110.6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5,166,667.8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果树、枸杞、葡萄及各种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和销售;果品的销售;水产养殖;畜牧及家禽养殖、农业综合开发;垂钓,注册资金1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温建国、温跃庭。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月6日,位于银川德胜(略),经营范围:工程机械、机械电气设备、润滑油及添加剂、工程机械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工程机械零件、金属构件及轻钢结构的制造;工程机械租赁、维修;工程机械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转让。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告业务;普通货物运输;生态农业开发;电梯、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销售;土石方工程三级;房屋、场地租赁;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注册资本20,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温建国、温跃庭。
(2)温建国,男,(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辰生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略).44元,并支付2017年6月10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略)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黄河银行有权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略)、温建国对海辰生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3,935元,(略)(略)、温建国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位于(略)2块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大,投资价值高。
(十九)(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1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281,055.96元。其中本金14,900,000.00元,利息为1,308,416.55元,罚息、复利13,072,639.4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略)(略)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略)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略)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爱武,男,住(略)(略)
(2)保证人袁红梅,女,住(略)(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1、(略)清偿借款本金14,900,000元、承担利息700,216.46元,后续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略)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刘爱武、袁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略)的其他诉讼请求。
(略)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略)已经就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目前正在进行混同官司诉讼,如若胜诉,可将第三方纳入担保人偿还债务,第三方还款能力较强,受偿可能性较大。
(二十)(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9,422,521.40元。其中:本金19,400,000.00元,利息2,396,044.88元,罚息、复利17,626,476.5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位于中卫新墩花园,经营范围:建筑门窗制造、销售、安装;公路工程建筑(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梯销售;煤炭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购销,注册资金6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涛、陈蓉。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略)(略)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略)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略)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保证人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略)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略)院内,注册资金15,95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永峰、冯占祥。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3)(略)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位于(略)(略)新墩花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金87,66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华、李海燕。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4)保证人刘爱涛,男,住(略)(略)
(5)保证人陈蓉,女,住(略)(略)
(6)保证人刘爱武,男,住(略)(略)
(7)保证人袁红梅,女,住(略)(略)
(8)保证人赵永峰,男,住(略)(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略)《民事裁定书》,(略)替代中卫农商行参加事诉讼,中卫农商行退出诉讼。
该上诉案件经宁夏回族(略)《民事判决书》,判决:1、(略)清偿借款本金19,400,000元、承担利息1,188,271.69元,(略)主张的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略)(略)、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略)的其他诉讼请求。
(略)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略)已经就该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目前正在进行混同官司诉讼,如若胜诉,可将第三方纳入担保人偿还债务,第三方还款能力较强,受偿可能性较大。
(二十一)(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656,975.39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1,262,903.44元,罚息、复利4,444,071.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位于位于(略),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装卸、搬运;休闲健身活动,注册资金47,606,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新华、秦永良、高怀源、周宏鑫、方明杰、张晶、高怀桥、王兴让、于鹏、王科明、李纯松、李宁。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高怀源,男,住(略)(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7日,原债权人向(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清偿借款本金4,950,000元、承担利息597,818.19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略)所有的位于(略)城区十二街坊商住用地(面积6465.3平方米)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50,635元,(略)、高怀源负担。2019年8月23日,(略)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23日,(略)民事裁定书,(略)破产。现债务人已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为(略)域,地理位置较好。目前正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已将本息全部确认。
(二十二)(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503,471.97元。其中:本金2,040,428.00元,利息3,679,213.99元,罚息、复利4,783,829.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5日,位于(略)原化工厂,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的制造、销售,钢球、轴件、钢材、生铁、电器、建筑工程用机械及配件、水渣销售,包装物、劳保用品销售,注册资金13,9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建忠、牛金彪、常慧英。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第一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的工业土地享有以该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49,327元,(略)负担。抵押物已经拆迁灭失。
4.第二笔2,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040,428.0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建忠,男,住(略)(略)
(2)保证人王廷华,男,住(略)(略)
(3)(略)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生铁冶炼、铸造、销售;铁矿石加工、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部件的加工、销售;废钢铁的收购;硅铁的生产、销售;冶炼原辅材料、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1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王学新、王廷华、王贵华、王伏华、王迎春。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5.第二笔2,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040,428.0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并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216,747.57元。合计3,166,747.5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略)承担清偿责任后,(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32,134元,减半收取16,067元,(略)、刘建忠、王廷华、(略)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略)(略)法院执行回款10万元。
6.第三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建忠,男,住(略)(略)
(2)保证人王廷华,男,住(略)(略)
(3)保证人惠定成,男,住(略)(略)
(4)(略)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生铁冶炼、铸造、销售;铁矿石加工、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部件的加工、销售;废钢铁的收购;硅铁的生产、销售;冶炼原辅材料、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1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王学新、王廷华、王贵华、王伏华、王迎春。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7.第三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清偿借款本金4,950,000元、承担利息333,590.47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共计5,283,590.4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略)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48,785元,(略)、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略)负担。
8.第四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建忠,男,住(略)(略)
(2)保证人王廷华,男,住(略)(略)
(3)(略)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生铁冶炼、铸造、销售;铁矿石加工、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部件的加工、销售;废钢铁的收购;硅铁的生产、销售;冶炼原辅材料、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19,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王学新、王廷华、王贵华、王伏华、王迎春。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9.第四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1,944,521.36元,并支付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54,446.6元。合计1,998,967.96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略)承担清偿责任后,(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22,791元,减半收取11,395.5元,(略)、刘建忠、王廷华、(略)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略)(略)法院执行回款1,986,217.46元,该笔款项为冻结的拆迁补偿款。
10.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强,受偿可能性较高。
(二十三)(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35,711.28元。其中:本金3,989,382.97元,利息1,910,914.42元,罚息、复利6,035,413.8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9日,位于(略)东街(三森国际家居广场东侧),经营范围:金属结构加工、销售及租赁;建材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略)、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注册资金12,8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淑萍、李勇。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在营,实际已无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位于(略)外体育设施工程施工;图书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金20,08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正奇、侯丽亚。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2)(略)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略)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张淑萍,女,住(略)(略)
(4)保证人李正奇,男,住(略)(略)
(5)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垫款本金3,989,382.97元,利息347,076.3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7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张淑萍、李正奇、(略)、时忠祥、(略)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41,492元,(略)、张淑萍、李正奇、(略)、时忠祥、(略)负担。现该笔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强,受偿可能性较高。
(二十四)(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该企业涉及8笔债权债权总额61,256,108.32元。其中:本金20,864,157.66元,利息10,074,432.18元,罚息、复利30,317,518.4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4,804,664.53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位于(略)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第一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4,804,664.53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李宏强,男,住(略)(略)
(3)保证人曾军,男,住(略)(略)
(4)保证人祁国才,男,住(略)(略)
4.第一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4,804,664.53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承担利息264,406.68元(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7日),共计5,264,406.68元,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略)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53,651元,保全费5,000元,(略)、时忠祥、李宏强、曾军、祁国才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5.第二笔3,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882,823.0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曾军,男,住(略)(略)
(2)保证人闫龙,男,住(略)(略)
(3)保证人高建礼,男,住(略)(略)
(4)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6.第二笔3,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882,823.0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4,360.44元(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4、案件受理费31,9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略)、曾军、闫龙、高建礼、时忠祥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7.第三笔3,7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3,700,000.0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178,184.24元(自2015年9月29日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略)对被告时晓薇、时忠祥、时晓丽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8,025元,减半收取计19,012.50元,(略)、时忠祥、时晓薇、时晓丽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8.第四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38,624.8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陈光华,女,住(略)(略)
(3)保证人李玉,男,住(略)(略)
(4)(略),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金属铸造;机械制造、销售,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光华、陈永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5)保证人(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8日,位于宁(略)天景山,经营范围:电石用灰岩露天开采(凭许可证经营);灰石、灰石废料加工、销售;碎石加工、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李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9.第四笔5,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38,624.8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承兑款本金1,913,338.80元及利息28,700.08元(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时忠祥、陈光华、(略)、李玉、(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2,278元,公告费600元,(略)、时忠祥、陈光华、(略)、李玉、(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0.第五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68,460.83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李玉,男,住(略)(略)
(3)保证人闫龙,男,住(略)(略)
(4)保证人(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3月8日,位于宁(略)天景山,经营范围:电石用灰岩露天开采(凭许可证经营);灰石、灰石废料加工、销售;碎石加工、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李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5)(略),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11.第五笔4,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68,460.83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垫款本金1,954,797.83元,利息60,598.73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2、被告时忠祥、李玉、闫龙、(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略)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22,923元,公告费600元,(略)、时忠祥、李玉、闫龙、(略)天景山玉奇灰石废料加工厂、(略)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2.第六笔4,9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78,460.83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陈永华,女,住(略)(略)
(2)保证人闫龙,男,住(略)(略)
(3)(略),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16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金属铸造;机械制造、销售,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光华、陈永华。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4)(略),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13.第六笔4,9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78,460.83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1,954,826.42元,支付借款利息49,848.0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陈永华、闫龙、(略)(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2,837元,(略)、陈永华、闫龙、(略)(略)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4.第七笔5,2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012,634.25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陈永华,女,住(略)(略)
(3)保证人高建礼,男,住(略)(略)
15.第七笔5,2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012,634.25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2,094,426.25元,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的利息24,085.9元,合计2,118,512.15元。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2、时忠祥、陈永华、(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23,748元,(略)、时忠祥、陈永华、高建礼负担。公告费600元,(略)、陈永华、高建礼负担。
16.第八笔5,2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78,489.42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陈光华,男,住(略)(略)
(3)保证人李玉,男,住(略)(略)
17.第八笔5,2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878,489.42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垫款本金1,954,797.83元,利息14,660.98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6月30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3、被告时忠祥、陈光华、李玉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3、案件受理费22,525元,公告费600元,(略)、时忠祥、陈光华、李玉负担。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8.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口,面积为1026.8平方米,为商业房产,地理位置优越,投资价值高。
(二十五)(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6,002.27元。其中:本金50,000.00元,利息20,714.60元,罚息、复利45,287.6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2月3日,(略)(略)一层,经营范围:汽车中介信息服务;汽车保养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自海、王自洋。目前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王自海,男,住(略)(略)
(2)保证人王自洋,男,住(略)(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986.6元(自2016年1月6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王自洋、(略)上述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9,986.6元及2017年5月23日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略)、王自洋、王自海承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金额相对较小,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强制执行中。
(二十六)(略)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028.21元。其中:本金49,250.00元,利息20,259.71元,罚息、复利44,518.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略)(略)1层104,经营范围: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零配件的批发、零售;汽车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000元。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王自海,男,住(略)(略)
(2)保证人王自洋,男,住(略)(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89.81元(自2015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王自洋、(略)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89.81元及2017年5月23日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600元,(略)、王自洋、王自海承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金额相对较小,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强制执行中。
(二十七)(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309,258.62元。其中:本金9,552,235.19元,利息15,675,464.64元,罚息、复利27,081,558.7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1日,位于宁(略)区,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机电、钢材、建材销售,注册资金36,000,000元,企业性质:(略)((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姜涛、康泰。现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现该案件现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区,为债务企业自有(略),适宜开办工厂等。
(二十八)(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072,310.83元。其中:本金1,474,339.18元,利息2,945,040.25元,罚息、复利4,652,931.4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位于宁(略)红武村,经营范围:植物园加工销售;油渣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吉平、朱德义。该企业现在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朱吉平,男,住(略)(略)
(2)保证人朱德义,男,住(略)(略)
(3)保证人张保生,男,住(略)(略)
(4)保证人朱怀义,男,住(略)(略)
(5)保证人张建平,男,住(略)(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清偿借款本金1,474,339.18元、承担利息586,926.50元(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略)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3,290元,(略)负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保证人较多,该案正在执行中。
(二十九)(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775,254.16元。其中:本金4,583,599.59元,利息1,794,798.67元,罚息、复利4,396,855.9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7月17日,位于(略)营业房,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平、常瑞霞。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3.第一笔2,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76,179.6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略)可以与曾军、张悦协议,以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24,210元,已减半收取12,105元,(略)、曾军、张悦负担。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4.第二笔2,583,599.59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时忠平,男,住(略)(略)
(3)保证人曹杰,男,住(略)(略)
5.第二笔2,583,599.59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573,851.8元(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时忠祥、时忠平、(略)上述借款中本金3,000,000元,利息573,851.8元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点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5,392元,(略)、时忠祥、时忠平、曹杰负担。现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6.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周边(略)密布,(略)、学校、(略)等公共场所,地理位置优越,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三十)(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343,317.25元。其中:本金5,457,032.93元,利息3,402,830.24元,罚息、复利5,483,454.0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560,384.00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位于(略)1层110,经营范围:钢材、铜材、铝材及其他金属材料;建材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8,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3.第一笔1,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560,384.00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刘玉兰,女,住(略)(略)
(3)保证人高建礼,男,住(略)(略)
(4)保证人曹杰,男,住(略)(略)
4.第一笔1,95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560,384.0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102,758.57元(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22日),2016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2016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4、案件受理费11,611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略)、时忠祥、刘玉兰、高建礼、曹杰负担。
5.第二笔3,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394,889.03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2)保证人闫龙,男,住(略)(略)
(3)保证人马慧玲,女,住(略)(略)
(4)(略),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5)(略),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15日,位于(略)东街,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灯具、装饰材料、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办公家具、计算机及耗材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慧玲、万涛。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6.第二笔3,0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2,394,889.03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89,971.02元(自2015年9月l3日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付至借款还清为止;2、保证人时忠祥、闫龙、马慧玲、(略)(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时忠祥、闫龙、马慧玲、(略)(略)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3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借款人、保证人负担。
7.第三笔1,08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1,080,000.0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1,080,000元,利息101,060.45元(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13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卫农商行可以与刘玉兰协议,以其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7,715元,由借款人、抵押人负担。
8.第四笔2,700,000.00元债权(现本金余额421,759.90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卫农商行返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353,318.97元(计算至2017年2月9日),2017年2月9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略)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略)、时忠祥、刘玉兰、时晓丽协议,以其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15,613元,由借款人、抵押人负担。
9.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区域,地理位置优越。
(三十一)(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575,329.45元。其中:本金2,620,000.00元,利息1,103,195.81元,罚息、复利2,852,133.6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略)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2)保证人闫龙,男,住(略)(略)
(3)保证人时忠祥,男,住(略)(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1、(略)清偿借款本金2,620,000.00元、承担利息424,377.16元(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略)、时忠祥、(略)上述借款本息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156元,(略)(略)、闫龙、时忠祥负担。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金额相对较小,且债权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十二)(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3,633,407.65元。其中:本金19,429,269.54元,利息11,084,593.15元,罚息、复利23,119,544.9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位于(略)青银高速北,经营范围:综合货运、仓储管理;代储货物;人工甘草加工;建材及装饰材料经销;广告制作;物流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培训;住宿、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王殿海、王金霞。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勉强经营。
3.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永生物流园,抵押面积较大,抵押足值。债务企业配合度较好,一直积极自救,可通过商议以资抵债,或沟通还款逐步受偿。
(三十三)(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六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53,705.51元。其中:本金3,380,000.00元,利息7,778,855.81元,罚息、复利4,594,849.7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3月8日,位于宁(略)(略),经营范围:釉面砖、耐酸砖、耐火砖、高铝砖、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制造、销售,陶瓷管、花盆,注册资金7,19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广毅、党自华。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略)常乐水泥厂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位于位于宁夏(略)下河沿,经营范围:水泥、石膏、石灰、水泥制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4,3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正文、张进浩、张进波。(略),登记状态为存续。
2007年5月12日,(略)签订《资产抵贷协议书》,(略)确定于1999年9月7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向(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合计5,980,000元,截止4月欠息3,698,252元,本息合计9,678,252元,(略)现存全部资产抵押给(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三十四)(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八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451,515.06元。其中:本金3,209,430.35元,利息8,511,812.25元,罚息、复利5,730,272.4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7年3月18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彩釉锦砖,玻璃马赛克,墙地砖,釉面砖,注册资金不详,企业性质: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略)银川批发部,目前状态标记为“吊销,未注销”。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调解书,协商确认:一、(略)(略)农村信用联社借款、(略)城市信用社借款共计本金32,990,000元(不含利息),(略)全部资产(包括产成品及生产工具、车辆等)抵偿。(抵债资产评估值32,834,850.37元,新增规定资产2,700,000元);二、(略)以上述资产抵偿上述债务后,必须按常乐镇政府下列条件操作:1、(略)必须改制成民营企业;2、(略)上述债务的担保承担自行免除;3、接管厂子后要在短期内尽快恢复生产;4、(略)所欠职工工资、税金及当地的其他私人欠款由接收方负责偿还,欠款数以账面应付款数为准;5、接管厂子的一方负责向其他债权单位:(略)
(三十五)(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717,652.17元。其中:本金1,074,000.00元,利息2,845,873.72元,罚息、复利3,797,778.4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0年1月11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机械配件、农用机械、铸钢铸铁制造、销售;生活用品销售,注册资金2,75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成国、曾新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
3.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权益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可依法推进执行程序。
(三十六)(略)第二造纸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略)第二造纸厂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04,021.98元。其中:本金1,091,396.00元,利息1,863,816.61元,罚息、复利1,748,809.3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2年4月30日,位于宁(略)城东门外,经营范围:机制纸及板纸制造。注册资金4,140,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诉讼执行情况
经查,(略)第二造纸厂已于2004年2月向(略)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因未就抵押物申请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被破产清算组申请认定为无效抵押,失去优先受偿权。
4.资产瑕疵披露
因该笔贷款年代久远,企业也已破产清算,经网络查询与其相关主体工商登记均已处于吊销状态。
(三十七)(略)常乐煤矿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宁夏(略)常乐煤矿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465,091.93元。其中:本金2,900,000.00元,利息7,235,982.88元,罚息、复利8,329,109.0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82年5月5日,位于宁(略)小洞山,经营范围:烟煤、焦炭冶炼销售,注册资金5,080,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略),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6月13日,位于宁夏(略)下河沿,经营范围:水泥、石膏、石灰、水泥制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4,3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正文、张进浩、张进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我公司受让该资产后,与原债权人联合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对相关债权进行了催收。
4.资产瑕疵披露
该笔贷款年代久远,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情况。
(三十八)(略)碳素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略)碳素厂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98,584.24元。其中:本金99,518.00元,利息165,060.00元,罚息、复利334,006.2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略)凯歌村,经营范围:冶金用碳素制品,注册资金206,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略)西园铁合金厂,该企业设立于2002年3月26日,位于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略)凯歌村,经营范围:冶金用碳素制品,注册资金206,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经营范围:铁合金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本企业自产自销的产口、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注册资金1,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股东:(略)、周立荣。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4.资产瑕疵披露
未能查询到诉讼及执行进展情况,且相关主体工商登记均已处于吊销状态。
(三十九)(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82,757.65元。其中:本金354,953.80元,利息548,227.00元,罚息、复利379,576.8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6年11月6日,位于宁夏(略)新滩村,经营范围:工业制造、土地开发、畜牧养殖、百货副食、铸造、机砖制造、农田种植,注册资金55,(略),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海燕、闫如、刘永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资产瑕疵披露
该贷款年代久远,未能查询到抵押相关及诉讼、执行资料。
(四十)(略)柔远福利地毯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略)柔远福利地毯厂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70,691.57元。其中:本金284,687.00元,利息544,285.00元,罚息、复利341,719.5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位于宁(略),经营范围:地毯,注册资金277,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2005年6月15日,(略)柔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略)柔远福利地毯厂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略)柔远福利地毯厂给(略)柔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贷款200,000元后,原来的贷款500,000元及利息全部抹平,(略)柔远福利地毯厂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3.资产瑕疵披露
因贷款年代久远,未能查询到相关抵押及诉讼、执行材料。
(四十一)(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941,282.24元。其中:本金1.00元,利息1,578,378.14元,罚息、复利1,362,903.1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2年12月19日,位于(略)政府南侧,经营范围:面粉、精米、饲料加工、销售,粮食收购,注册资金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文成、王军、刘锐。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已就该笔债权向(略)11771#)承担1,000,000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略)提供的借款抵押物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15,605元,(略)承担。未查询到相关执行信息。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依法就抵押资产优先受偿。
(四十二)(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3,390.57元。其中:本金34,804.18元,利息99,665.39元,罚息、复利128,92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2005年4月21日,位于(略)区,经营范围:乡吧佬、五香蛋、聪明蛋、鸡翅、鸡腿、鸡肉、鸡排、鸡瓜、鲜牛肉、乡吧佬肉丝、纸箱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黄益敏、焦建峰、候先德。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资产瑕疵披露
该贷款年代久远,未能查询到诉讼、执行材料。经查询,债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显示为“吊销”。
(四十三)(略)碳酸钙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略)碳酸钙厂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94,700.98元。其中:本金1,086,604.00元,利息1,867,468.00元,罚息、复利1,240,628.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5年11月6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碳酸钙制造与销售,注册资金1,840,000元,企业性质:(略)碳酸钙厂,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李会华,男,住(略)
(2)保证人杨福山,男,住(略)
(3)保证人赵万玉,男,住(略)
4.资产瑕疵披露
该贷款年代久远,未能查询到债权诉讼、执行材料。
(四十四)(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08,617.51元。其中:本金1.00元,利息538,410.69元,罚息、复利170,205.8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8年1月22日,位于(略)北街西北角,经营范围:百货,纺织、服装及日用品,工艺美术品,照像器材,珠宝首饰,数码电子产品,日用小电器,钟表眼镜类;商场摊位出租服务,注册资金11,763,000元,企业性质:(略)、徐霞等135人、张万才、王吉华、张兆应。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略),该企业设立于1990年6月22日,位于(略)东街(原短途汽车站),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434,000元,企业性质:(略),股东:公司集体资产、张慧、张万才、王世奎、岳秀梅等。该企业及相关主体目前登记状态为注销。
4.资产瑕疵披露
该笔贷款年代久远,未查到诉讼、执行进展情况。此外,债务企业、保证人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
(四十五)宁夏(略)常乐金属镁厂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宁夏(略)常乐金属镁厂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17,241.95元。其中:本金325,000.00元,利息777,543.00元,罚息、复利514,698.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设立于1996年9月24日,位于(略),经营范围:金属镁制造、销售,注册资金8,200,000元,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略)等查询,(略)的工商登记信息。
4.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已就该笔债权向(略)民事裁定书,载明何世德已向(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225,000元。并在执行过程中何世德与(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何世德于200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现金350,000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该执行和解已履行完。
5.资产瑕疵披露
经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债务人常乐金属镁厂显示为注销,保证人无法查询到工商登记情况。
(四十六)(略)(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4,377,834.34元。其中:本金18,500,000.00元,利息12,025,676.2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3,852,158.0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位(略),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音像制品、书刊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信息中介服务;房屋商铺出租,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邓凤伟、(略)。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勉强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略)民事调解书,(略)((略))于2017年11月19日前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6,876,71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其后利息依约支付);如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及抵押人共同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原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略)为(2018)宁03执23号,现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阶段。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略),区域位置优越,为商业房产,投资价值较高。
(四十七)(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463,184.95元。其中:本金9,000,000.00元,利息1,248,254.83元,罚息、复利7,214,930.1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位(略),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厨房设备、日用百货、消防器材、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哈国玉、马起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位于银川德胜工(略)营业房,经营范围: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技术推广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会议服务;财务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刘峰。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吊销。
(2)保证人刘峰,男,(略)
(3)保证人哈国玉,男,(略)
(4)保证人马起军,男,住宁夏(略)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略)民事判决书,(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605,344.7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略)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略)为(2016)宁03执68号,现该案件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略)(略),为公寓及仓库,面积较大,投资价值较高。保证人具备一定偿债能力。
(四十八)(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404,352.68元。其中:本金10,420,000.00元,利息1,607,906.49元,罚息、复利9,376,446.1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22日,位于青(略),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无经营。
3.第一笔9,9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位于青(略),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陈玲芳,女,住青(略)
(3)保证人曹文敏,男,住青(略)
4.第一笔9,9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20年9月27日向(略)民事判决书,(略)偿还借款本金9,900,000元、利息1,575,708.49元(利息暂计算至债权转让之日即2018年12月18日),之后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债务人如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承担。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我公司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第二笔52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位于青(略),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陈玲芳,女,住青(略)
(3)郑玉莲,女,住浙江(略)
6.第二笔520,000.00元债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20年10月9日向青(略)民事判决书,(略)给付债权本金5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8日利息为32,198元,自2018年12月19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
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我公司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7.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务企业位于(略)区,园区配套设施完善,适宜投资。
(四十九)(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954,976.67元。其中:本金8,850,000.00元,利息989,654.59元,罚息、复利6,115,322.0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1月25日,(略)297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略)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机械设备租赁,注册资金2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田文忠、田文荣、田文国、滕平春、马学平。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勉强经营。
3.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借款本金8,8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413,885.25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略)如未按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略)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略)内宁夏防沙治沙学院内,目前为学校唯一的食堂,具有一定的租金收入。
(五十)(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561,669.48元。其中:其中本金10,480,000.00元、利息1,705,842.60元、罚息复利5,375,826.8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略)(略),经营范围: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华艺。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国辰,男,(略)
(2)保证人华艺,女,(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偿还借款本金10,480,000元(含罚息、复利),利息3,910,688.33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略)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略)有权对刘国辰、华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国辰、华艺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民族南街,目前经营凯都宾馆,租金收入较为可观。自然保证人也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五十一)(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401,838.84元。其中:其中本金8,800,000.00元,利息1,890,567.25元,罚息复利4,711,271.5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29日,位(略)营业房),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汽车配件、燃气设备、环保设备及材料、计算机及耗材、水处理设备、分析及测量仪器仪表、照明设备、UPS电源设备、厨房设备、不锈钢设备、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及配件、建材(不含木材)、五金电料、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百货、劳保用品、铁矿石、锡矿石、铜矿石的销售;再生资源的收购、销售;建筑机械租赁、销售;电力物资、办公设备及耗材;工程机械设备;矿山设备及配件;管道、金属制品、木制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灯具、针纺织品、水暖制品、工艺品、体育用品、装饰材料、润滑油、油漆、助磨剂、电梯、阀门、轴承、电线、电缆、高低压配电柜的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学林、王军宁。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国辰,男,(略)
(2)保证人华艺,女,(略)
(3)保证人王军宁,男,(略)
4.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偿还借款本金8,800,000元,利息1,890,567.2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罚息1,453,595元及复利479,064.73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略)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略)有权对刘国辰、华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国辰、华艺、王军宁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民族南街,目前经营凯都宾馆,租金收入可观。自然保证人也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五十二)(略)债权资产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643,650.41元。其中:本金23,900,000.00元,利息3,387,239.90元,罚息、复利18,356,410.5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4,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位于(略)南侧,经营范围:面粉加工、生产;粮食收购,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学伍、张玲、马彬。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业。
3.第一笔14,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罐头制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加工、销售;办公用品、日用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注册资金3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白钰婷、刘勇。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4.第一笔14,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1,062,129.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现正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
5.第二笔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学伍,男,住青(略)
(2)保证人魏玉萍,女,住青(略)
(3)(略)成立于2004年10月13日,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罐头制品加工、销售,水产品加工、销售;办公用品、日用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注册资金3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白钰婷、刘勇。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无经营。
(4)(略)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位于宁夏(略),经营范围: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力配电箱、立体车库、智能电器、智能自动化节能设备、电子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陶瓷洁具、水暖配件、塑料制品、金属结构、电线电缆、电气元件、五金电料、电器、阀门、水泵、钢材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郑凤琴。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6.第二笔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99,812.5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现正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
7.第三笔4,9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学伍,男,住青(略)
(2)保证人魏玉萍,女,住青(略)
(3)(略)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位于宁夏(略),经营范围: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力配电箱、立体车库、智能电器、智能自动化节能设备、电子产品的加工及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陶瓷洁具、水暖配件、塑料制品、金属结构、电线电缆、电气元件、五金电料、电器、阀门、水泵、钢材销售,注册资金12,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郑凤琴。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4)(略)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位于银川经济技术(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的制造及销售;起重设备的租赁;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拆卸、安装及调试,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黄莹、倪云锋。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5)(略)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冶金设备、减速机、电气自动化控制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钢材及二三类机电产品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注册资金106,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白炳良、龚辉。该企业目前为正常经营状态;
8.第三笔4,9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303,34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现正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
9.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经济(略),为独有(略)及办公、生产车间。适宜开办工厂等。
(五十三)(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439,036.93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3,372,304.85元,罚息、复利8,066,732.0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0月20日,位(略)科技园绿地21城12#4S店,经营范围:水泥、钢材、装饰材料、陶瓷制品、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汽车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齐、马东平。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位于内蒙古(略)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略)(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大道西侧,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一般经营项目:水泥、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熟料、白灰生产及销售;石灰石开采、生产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苏建雄、马桂莲。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苏建雄,男,(略)
(3)保证人马桂莲,女,(略)
(4)保证人马齐,男,住石(略)(略)
(5)保证人马东平,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略)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756,428.51元(利息算至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共同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略)为(2016)宁03执55号。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正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略)(略),园区产业聚集度高,可开发利用程度高,交通便利。自然保证人较多,可通过查询财产线索进行追偿。
(五十四)(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0,910,386.37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5,920,242.49元,罚息、复利19,990,143.8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位于内蒙古(略)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略)(乌斯太镇)乌兰布和大道西侧,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一般经营项目:水泥、水泥制品生产及销售;熟料、白灰生产及销售;石灰石开采、生产加工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苏建雄、马桂莲。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开业,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9月3日,位于内蒙古(略)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古拉本大岭,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煤炭洗选,炭素制品、电极制品、焦炭、锻后煤、导固焦、炭电极生产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股东:陈兆民、(略)。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勉强经营。
(2)(略),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位于宁(略)(略),经营范围:煤炭加工、销售,型煤技术开发,型煤机械设计制作加工,机电产品(专项除外)销售,注册资金6,16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吴天伟、杜凤娥。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3)保证人苏建雄,男,(略)(略)
(4)保证人杜凤娥,女,(略)
(5)保证人苏伟,男,住(略)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已于2014年10月26日向(略)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12月2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依法向(略)。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现正在变更执行主体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略)(略),可开发利用程度高,产业聚集度高,交通便利。
(五十五)(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760,188.68元。其中:本金15,500,000.00元,利息1,553,238.90元,罚息、复利8,706,949.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3月10日,位于青(略),经营范围:轴承套圈、研发、制造销售,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独资),股东:郑玉莲。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略),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22日,位于青(略),经营范围:轴承、滚子等通用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出口业务,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陈玲芳、徐新志。该企业目前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陈玲芳,女,住青(略)
(3)保证人曹文敏,男,住青(略)
(4)保证人徐新志,男,(略)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转让前,原债权人已向(略)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已向(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务企业位于(略)区,园区配套设施完善,适宜投资。
(五十六)(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9,829,854.12元。其中:本金21,000,000.00元,利息7,932,224.5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0,897,629.5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6月6日,位(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轮胎、润滑油、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售后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海晓强、李红。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勉强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峰,男,(略)
(2)保证人海晓强,男,(略)
(3)保证人李红,女,(略)
(4)保证人海洋,男,(略)
(5)保证人刘宗林,男,(略)
(6)保证人陶学芹,女,(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20年9月27日向(略)民事判决书,(略)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0元、利息7,932,224.59元(暂计算至债权转让之日2018年12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承担。
该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金三角现代(略)场,(略)自营办公用房。地理位置较好。自然人保证人具备一定偿债能力。
(五十七)(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622,139.47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5,683,154.2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938,985.2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2月26日,位于(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金属材料、起重机械、轮胎、润滑油、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的售后服务,注册资金5,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海晓强、李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峰,男,(略)
(2)保证人海洋,男,(略)
(3)保证人刘宗林,(略)
(4)保证人陶学芹,(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20年9月27日向(略)民事判决书,(略)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5,683,154.23元(暂计算至债权转让之日2018年12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我公司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略)正源南街艾依水郡,为4套毛坯别墅。地理位置较好,整体价值较高。自然人保证人具备一定偿债能力。
(五十八)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的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164,273.71元。其中:本金29,000,000.00元,利息3,652,559.0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5,511,714.6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位于宁夏(略)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宝元、陈自茜。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宝元,男,住(略)
(2)保证人陈自茜,女,(略)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略)借款本金29,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8日的利息3,652,559.09元,并按年利率14.68125%的标准支付29,000,000元本金自2018年12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略)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涉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略)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略)有权对抵押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刘宝元、陈自茜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位临近四季鲜蔬菜果品(略)场,商户及人流较多,生活气息浓厚,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五十九)(略)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454,556.94元。其中:本金2,728,260.86元,利息821,325.5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904,970.5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位于宁(略),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维修;信息服务业务((略)信息服务)、代办服务费业务。注册资金17,625,000元,企业性质:(略)((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冰涛、王颖、王冰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毕旻,男,(略)
(2)保证人马跃海,男,(略)
(3)保证人张媛,女,(略)
(4)(略),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位(略)营业房,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通讯设备、音响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毕旻、岳克文。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内容为:1、(略)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494,705.86元;(略)、王冰、魏媛玲、毕旻、张媛、马跃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后因债务企业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债权人支付,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略)偿还了部分款项,(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免除王冰、魏媛玲的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债权人王辉的申请,(略)民事裁定书,(略)执行转破产重整一案。我公司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现该案件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确认,可请通过司法执行程序继续追偿保证人相关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处置方式:(略)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7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略)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处联系人:(略)
主管部门联系人:(略)

(略)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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