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
(略)。(三)审核时间2022年2月23日17:00前,各市完成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审核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及时通知到各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数据填报。(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待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本次填报的预采购量将作为下一步确定采购合同约定量的依据。(三)各市级医疗保障局要认真负责,精准审核,做好预采购量的审核工作,确保所有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全部经过审核。未经过审核的数据联采办将视为无效数据,不纳入集中采购量的统计范围,相关医疗机构将失去参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机会。
(略)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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