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
(略)涉嫌提交虚假材料
(略)场主体设立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于2023年5月14日对你单位:
(略)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略)
当事人: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019TKQ6E
住所:
(略)-141
法定代表人:刘飔
2023年10月26日,刘飔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
(略)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本局按照《撤销
(略)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略)于2018年1月9日办理设立登记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认证信息为虚假材料,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非本人签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请人刘飔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书,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截图2份,征询意见函及送达情况截图,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复函,当事人主体档案信息,拨打档案中联系电话:
(略)
我局于2024年05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略)于2018年01月09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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