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3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略)
林孟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略)
利国镇乐二村
联系
电话
1510****55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9X
本单位:
(略)
经调查,你(单位:
(略)
(略)房无任何用地手续及报建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一)经查《乐东黎族
(略)总体规划(空间类
(略))》,该地块涉及地类为乡村建设用地7.65平方米、一般耕地178平方米、园地7.19平方米,共计192.84平方米。(二)经
(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批复“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涉及占用“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126.11平方米。(三)经查《乐东黎族
(略)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地块涉及地类为农村宅基地66.30平方米、
(略)0.42平方米、旱地126.11平方米,共计192.83平方米。(四)经查《乐东黎族
(略)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该地块涉及地类为农村宅基地66.30平方米、
(略)0.42平方米、旱地126.11平方米,共计192.83平方米。
当事人提供了一份举证材料,其中有《屋基地证书存根》,我局
(略)),该《屋基地证书存根》上
(略)人民政府公章,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与该基地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据此该《屋基地证书存根》无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房进行审核认定的复函》(乐自然资函〔2024〕38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实利国镇乐二村林孟云屋基地证书存根的复函》(乐自然资函〔2024〕66号)、现场照片、现场勘测图等证据证实。
林孟云未取得用地手续及报建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
(略)
本单位:
(略)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楼房占地面积为192.83平方米的地块。
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占地面积为192.83
(略)房,并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法院(或白沙黎族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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