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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务用车租赁服务资格项目简易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发布日期:2024-05-16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资格预审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略):(略)MB2D01703N/(略)主题分类:招标公告标题:(略)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公务用车租赁服务资格项目简易磋商公告发布时间:(略)
一、采购项目
1.采购项目:(略)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公务用车租赁服务资格项目;
2.服务期限: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3.预算金额:7万元(人民币),据实结算。
二、项目基本概况
本要求是关于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的基本要求。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提出完整的服务方案(包括价格、车辆投入、服务计划、人员安排、管理制度等内容)。
(一)车辆要求
1.全部车辆必须是成交供应商所有(即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供应商),上牌不超过6年的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不得早于2018年1月1日),具有:行驶证、规格配置表、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全部车辆须年审合格,需配置空调、(略)(系统后台可查询车辆行驶轨迹),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有关规定要求。
3.全部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300万)和乘客人员意外事故险(每座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4.车容车貌良好,车内环境卫生清洁,车内配有瓶装水、干纸巾、湿纸巾、清洁袋、雨伞、充电线等设施。
5.全部车辆需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二)服务人员要求
1.安排2名或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工作。
2.驾驶人员应持有效驾驶证、三年或以上驾龄且年龄50周岁以下,驾驶人员需统一着装。
(三)其他要求
1.在采购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供应商需拥有不少于6台5座轿车、5台7座商务车、2台9-12中型普通客车、2台中型客车(中巴)、2台大型客车(大巴)(上述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必须为供应商)和12名合格的驾驶人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是供应商聘请的);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增加车辆和人员。
2.成交供应商需安排好指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略)
3.如在租赁服务过程中遇车辆中途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安排同档次车辆完成任务,并不得额外加收费用。若在30分钟内未能调派车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我局另行租车的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成交供应商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处理。
4.供应商需有完善维修保养计划,并建立车辆使用、租赁和维修管理档案。
5.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的行驶范围不得超(略)域。
6.设立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固定联系人:(略)
7.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将车辆投入、人员安排、服务等履行情况和证明文件(证件、票据、保单、合同、管理制度等)书面报送采购人:(略)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供应商应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报价综合资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表;
5.近1年纳税申请报表和财务报表;
6.供应商应具有汽车租赁的经营范围,即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服务。(单位:(略)
7.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8.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得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需提交“信用中国”平台本企业信息截图)。
(二)供应商不存在失信记录:
失信记录是指,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存在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
(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响应,不接受分包。
四、获取:(略)
获取:(略)
获取:(略)
获取:(略)
登记备案时,供应商必须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接受未登记备案供应商的参与磋商。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略)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22日17:00(响应文件递交为获取:(略)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略)
磋商开始时间:2024年4月23日9:00。
磋商地址:(略)
六、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期限:自简易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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