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3.4业绩要求”由“2021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或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机场场道工程项目,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合同附关键页)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调整为“2021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及合同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机场场道工程项目,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合同附关键页)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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