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
(略)
当事人
基本情况
姓名或
名称:
(略)
乐东尖峰家
(略)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国英
地 址
(略)大道26号
联系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略)MA5TCLFP53
本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7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经营地址:
(略)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过程、购进涉案产品等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等。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信息情况。
5.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本单位: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到乐东黎族
(略)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略)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
受送达人:
年月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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