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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文机关: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1日08:59
名称:
(略)
(略):东方综执加罚决字〔2024〕第92号主题词:无
时效性:有效-->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东方综执加罚决字〔2024〕第9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林*
地址:
(略)
(略)华侨农场河边队欧阳园
联系
电话
187******99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424374Q
2022年3月7日,我局作出《
(略)),
(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整),
(略)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略)。
(略)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2022〕琼97行初102号)
(略)的诉讼请求。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琼行终7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略)和我局。
2022年6月15日我局作出《
(略))
(略),
(略)在接到催告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整),你公司自收到催告书后,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
(略))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略)加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整)。
(略)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整)。
如对本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沙黎族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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