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综执林罚决字〔2024〕第1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
或名称:
(略)
周德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略)
海南省
(略)**************
联系
电话
1************4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2
图斑地址:
(略)
案由:周德雄在
(略)图斑地块(志仲镇成栋村委会)上涉嫌擅自开垦林地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周德雄在
(略)图斑地块所开垦的土地约7.356亩,现场已被整地,种植槟榔。当事人现场提供《林权证》,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证件。
根据《乐东黎族
(略)并下载有卫星影像的平板电脑到实地调查核对调查地块的位置和边界,再利用GIS求算调查地块的面积为2.8522公顷(约42.78亩),根据《乐东黎族
(略)总体规划图(空间类2015—2030)》林地控制线局部图和现状调查图,该地
(略)划为1个小班,土地性质为规划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III级,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公益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
经进一步调查,周德雄在229号图斑地块所开垦的土地约7.356亩,当事人周德雄2023年4月份在该地块上种植槟榔,种植面积约为7.356亩。
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照片4张;
3.询问笔录1份;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林权证》复印件1份;
6.《乐东黎族
(略)图斑现场调查报告》1份。
本单位:
(略)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在
(略)成栋村委会地块上涉嫌擅自开垦林地(约7.356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森林、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擅自开垦林地,种植槟榔,种植总面积为7.356亩,林地保护等级均为III级,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公益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土地未被破坏林业种植条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经在擅自开垦的地块上补种了槟榔树,完成复垦复绿整改工作,对当事人非法开垦林地按每平方米2元处罚计算。
(略)亩×666.67×2元=
(略)。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处人民币
(略)的罚款。
你(单位:
(略)
如你(单位:
(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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