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略)熔盐氯化综合示范性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楚发改资环〔2023〕2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
(略)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
(略)-
(略))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一个氯化车间及尾气处理车间,对精制车间进行改造,并进行优化改造、
(略)。新增精四氯化钛产能100128.15吨/年。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9976.28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1842.22吨标准煤(其中原料用能11002.32吨标准煤),项目精四氯化钛单位:
(略)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
(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
(略)
五、请楚雄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楚雄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楚雄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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