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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境内48条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所属地区:云南 - 曲靖 发布日期:2024-03-15
所属地区:云南 - 曲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YNZF-2024-05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70.000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0.000000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充分做好(略)全县境内48条入河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略)所有排口整治动态“清零”,初步形成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项目实施内容及要求:
1.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及工作步骤
1.1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略)境内主要河流流域,重点(略)域:(略)境内主要河流沿岸500m区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略)域,民宿、餐馆等(略)域以及农田灌溉集中(略)域。
1.2排查工作步骤
(略)境内入河排污口排查在全面统计整治现有排污口资料的基础上,采用“三级排查法”:
第一级是无人机航测,推送排查疑似排污口;
第二级是组织人员到现场,人工徒步对岸线进行全覆盖排查;
第三级排查为攻坚排查,即对通过第二级排查后仍无法查清的排污口开展进一步的现场攻坚排查,特别对暗管、渗坑等疑似点进行逐一清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应填尽填,完整规范,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质量。
2.入河排污口监测要求及内容
2.1监测基本要求
本次排污口监测按照“有水皆采皆测”原则,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现场采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已有完整的日常监测数据的排放口,如二污普、纳入监督性监测的可不再监测(现场发现异常排污除外)。
2.2水质监测内容
(1)监测因子:监测因子主要为常规因子
(2)监测频次:一期一次。
(3)采样要求
①监测点位可根据排放方式:(略)
②若现场排查时排污口无排水,但接纳的沟渠中存在污水的,应监测沟渠中的污水。
③采样时,应尽量避开(略),避免搅动底泥。
④样品较为浑浊的,静置后取上清液测试。
⑤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略))的相关要求。
⑥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略))进行。
⑦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采样后应在每个样品瓶上贴标签,标明排入口名称:(略)
⑧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
⑨不具备现场采样条件的,如水下完全淹没的排污口、因地形原因无法采集的排污口等,可不开展监测,但应备注说明情况。
(4)分析方法
①地表水监测规范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中的方法进行监测。
②污水监测规范入河排污口属于各类污水的,不同类型入河污染源的具体监测方法可结合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的方法进行。
(5)水质评价方法
水质评价采用单项指标标准指数法,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
(6)质量保证
①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逐级对检测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②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方可出具监测报告。
③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要组织对监测人员的专项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排污口监测的代表性及提交监测数据报告和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④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方法开展监测,样品按规范要求进行采样、运输、保存和分析。
⑤监测仪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期限内使用。
⑥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应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备查。
3.入河排污口溯源目的、范围及具体步骤
3.1入河排污口溯源的目的:一是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源、污水性质、超标情况、超标原因等,理清排污主体;二是为后续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3.2排污口溯源范围:除支流排污口外,对排污口现场排查填报的“污水疑似来源”、和“无法判断”的所有点源排污口开展溯源。溯源排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3)养殖排污口;
(4)监测中水质超标的排污口;
(5)水色异常、异味、恶臭等异常入河排污口;
对明确无污水汇入(略)雨洪径流排口、河流、天然溪沟等其他排污口可不开展溯源。
3.3排污口溯源具体步骤
排污口溯源在全面排查、监测现有排污口的基础上,采用第一级资料溯源、第二级地方配合调查溯源、第三级溯源攻坚,并填报排污口溯源结果表。
(1)资料溯源(第一级溯源)
(略)分布、原入河排污口核查结果、河流水系图、管网图、污染源分布图等资料,将能够通过资料确定污染来源的排污口,剔除出下一步溯源清单。
(2)调查溯源(第二级溯源)
对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表中勾选“疑似来源”和“无法判断”的排污口,将需要溯源的排污口相关信息推送给溯源技术人员。溯源技术人员结合资料,走访当地澜沧江((略)(略)段)环保管理人员、乡镇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现场调查核实排污口和污染源对应关系,并填写排污口现场溯源调查表。
(3)溯源攻坚(第三级溯源)
对无法通过资料溯源和地方调查溯源的排污口,采用管道检测、无人机补充航测等方式:(略)
三、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7)《云南省水(略)划》
(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9)《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
(1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
注:1.本项目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满足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2.所编制相关报告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编制,为后续污染源头的治理工作提供准确数据及指导。


合同履行期限:2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填写)
2)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根据财库〔2014〕68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如有则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2)应具备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或工程咨询单位:(略)
三、获取:(略)
时间:2024年03月18日至2024年03月2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略)
方式:(略)
售价:¥300.0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28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28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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