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氧压浸出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包一、包二)拆除、建筑及安装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略)氧压浸出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包一、包二)拆除、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1711GC0001(0002)-CG-ZB-001)进行如下澄清及修改:
1、本次招标文件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固定单价”中“钢结构”系指除管道、管道支架及设备外的其它钢结构。另外,本次招标的钢结构工程固定单价仅针对有防火要求的钢结构,即投标时仅考虑有防火要求的钢结构进行报价;对于无防火要求的钢结构(设计图中将明确此部分),其固定单价确定原则为:投标价-600元/吨。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备注中“如经过初步评审后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剩余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具备竞争性时,可由评标委员会否定该标段的投标;如评标委员会认定剩余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备竞争性,并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相关要求,则可继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选择中标人”,修改为“如经过初步评审后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前附表”12.4条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5条(3)款“对于5%的工程质保金而言,当项目业主对发包人的整体工程(即整个氧压浸出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和工程实物等完成移交满一年,且无质量缺陷时,则发包人返还承包人5%的质保金(不计利息)”,修改为“对于5%的工程质保金而言,当项目业主对发包人的整体工程(即整个氧压浸出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交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和工程实物等完成移交,且无质量缺陷时,土建工程在满一年后发包人返还承包人5%的质保金(不计利息),安装工程在满两年后发包人返还承包人5%的质保金(不计利息)”。
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前附表”12.4条(1)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5条(1)款“每个工作月按发包人、监理人或业主联合验收已完当次的合格工程对应合同价(已进场、但未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经监理确认后,可按材料款的30%计入合同价)按80%支付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前需承包人开具合格工程对应合同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修改为“每个工作月按发包人、监理人或业主联合验收已完当次的合格工程对应合同价按80%支付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前需承包人开具合格工程对应合同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即无材料预付款款。
(注:各投标人在收到本次通知后,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单独确认说明,格式自定)。
(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尊贵的用户您好。上文****为隐藏内容,
仅对《中国采购招标网》正式会员用户开放。
如您已是本网正式会员请登陆,
如非会员可咨询客服。
|
专属客服:李光艳 |
电话:15556966451 |
微信:15556966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