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做好下放和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九食药监〔2015〕15号)相关要求,对以下企业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准予变更,现予以公示,公示审查期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详情请看附件。)
监督电话:
(略)传真:
(略)
通讯地址:
(略)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企业名称:
(略)
法定
代表人
企业
负责人
质量
负责人
经营地址:
(略)
经营范围
仓库地址:
(略)
变更内容
(略)名城大药房
陈新梅
方娜
方娜
江西
(略)门面
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中药饮片
无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由“方娜”变更为“曹红军”、质管员由“余江玲”变更为“詹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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