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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巴区财采〔2022〕3号)

所属地区:四川 - 巴中 发布日期:2022-01-21
所属地区:四川 - 巴中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巴区财采〔2022〕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略)(略)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设备购置项目((略)(略)005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此次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货物及一些非核心产品货物的技术参数指向性及倾向性极强,其中货物产品的技术参数用其独有专利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品牌,同时也无法达到三家品牌进行竞争的目的,不具备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性。
投诉事项二:此次招标文件中,25个货物或者设备在技术参数中明确要求提供“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ISO13485认证、职业健康体系管理认证”等证明文件,同时还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全就是通过这些非强制性行业要求和标准来达到排斥其他产品扣分,歧视其他品牌参与此次竞争。
投诉事项三: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3)技术类评分因素与技术响应表相冲突。
投诉事项四: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占比分为6分,占比过高,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同时“类似项目业绩”含糊不明,未明确指向是否是此次招标的核心产品的业绩,还是此次招标中“医疗器械销售的业绩”或者“分析仪器”的销售业绩,不利于中小企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投标。
投诉人称:
事实依据:1.我公司提供(略)站及彩页附在质疑书内。
2.分析行业中,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等,均由各生产厂家自行决定是否要参加这些体系认证和申请相关证书,(略)市场上不下100家,分析仪器行业内没有强制要求这些生产厂家一定要参与体系认证,同时没有这些证书也未影响这些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合格,就不能用。
3.在此次招标文件中一些货物的技术参数会优于此次的招标技术参数,(略)在语言表述上均有不同的风格,为了达到分析检测的目的,使用的方法学及相关分析仪器的原理可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仅以“响应”、“部分响应”或“不响应”来填写技术参数响应内容,却又让评审专家感到“可能一样”“或者一样”的“是似而非”的评审。采购文件的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导致评审专家无从做出合理评估。
法律依据: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二)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满足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达到具体的几家,而潜在供应商却被排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三)(略)、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略)
2.《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略)
4.《关于促进政府釆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5.《政府釆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被投诉人1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拟采购检验设备共19台件,(略)组织相关专家对所有招标参数进行全面的调查,除“高效毛细管电泳仪”属于专利产品,不能提供三家能够完全响应的证据外,其余18台件所有技术参数均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响应。
被投诉人2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二,关于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的各类体系认证、证书、证明文件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我机构已上传第二次更正公告,此次招标文件中,25个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中部分明确要求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ISO13485认证、职业健康体系管理认证”等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为带“★”号个别技术参数,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中有明确表示,带“★”技术参数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里未要求两点同时提供。
要求以上证书是都是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证书,是对产品的一个保障;(略)自身的情况对以上证书进行申请,并未限制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要求。其次,经采(略)场调研,能提供以上证书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以上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证明文件并非实质性要求,不满足要求仅在评分时进行扣分处理,并不存任何在排他性和歧视性。
关于设备生产厂商需为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国家承认的证书、供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说明:要求设备生产厂商为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是对售后服务及对产品质量后期维护的保障,生产厂商具有该能力,在后期售后服务过程中,能够为本项目提供专业的人员培训服务。其次,经采(略)场调研,能够满足该项要求的厂商有三家及以上;以上证书及证明文件并非实质性要求,不满足要求仅在评分时进行扣分处理,并不存在任何排他性和歧视性。
针对投诉事项三,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的说明:我机构第二次更正公告中有明确表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分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和量化,技术参数分值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分配合理合规,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倾向性。且法律法规中未强制规定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分值的要求。关于技术类评分因素与技术响应表的说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三、投标文件/(九)投标文件格式/1.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了投标文件示例格式,投标人应尽量对照该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响应即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响应即是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响应即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带“★”技术参数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可提供检测报告、注册证、登记表、公开宣传的彩页或制造商产品使用说明书证明等佐证材料。但如果技术参数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支撑材料另有要求,应按要求提供,否则对应技术参数条款将视为不满足;负偏离与不满足在本招标文件中其意义相同。
一方面是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范文标准格式;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组中技术专家对供应商投标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两者并无冲突;供应商以个人主观思想未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四,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分值的说明:我机构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分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和量化,业绩分值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分配合理合规,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倾向性。且法律法规中未强制规定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履约能力评分项分值的要求。关于类似项目业绩的说明:我机构第二次更正公告中有明确表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略)采购医疗设备、检验设备;故要求“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本项目相似的、相关的业绩(类似项目业绩包含医疗器械和实验室器材业绩),并未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未完全理解招标文件内容。

经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3日,(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12月14日,(略)(略)提交质疑函。
12月24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第一次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更正。
2022年1月7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同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综合评分明细表进行更正。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尚未开标。
1月1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回复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根据本机关对招标产品参(略)场产品逐项对比,调查发现确有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投诉事项一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部分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中明确要求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ISO13485认证、职业健康体系管理认证”等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为带“★”号个别技术参数,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中有明确表示,带“★”技术参数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里未要求两点同时提供。关于设备生产厂商需为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国家承认的证书、供质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能够满足该项要求的厂商有三家及以上,以上证书及证明文件并非实质性要求,不满足要求仅在评分时进行扣分处理,并不存在任何排他性和歧视性。故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分值细化和量化,技术参数分值与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分配合理合规,不存在歧视性、排斥性、倾向性。关于技术类评分因素与技术响应表,响应即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响应即是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响应即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技术参数评分项带“★”技术参数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负偏离,负偏离与不满足在本招标文件中其意义相同。故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履约能力评审分值设置不存在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不得以特定(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略)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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