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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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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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浦口
(略)(略)浦口
(略)配建高中项目南京浦口高新技术产业
(略)管理委员
(略)(略)以东关于浦口
(略)配建高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关于江苏芯德科技先进封测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浦)建〔2022〕5号2022.1.
(略)江苏
(略)关于江苏芯德科技先进封测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
(略)封装用高端基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浦)建〔2022〕6号
(略)(略)封装用高端基板项目(一期)芯爱科技(南京)
(略)江苏
(略)、
(略)、
(略)、
(略)封装用高端基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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