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95HXCGFA210916003)
1. 招标条件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宝丰项目(招标编号:95HXCGFA210916003)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所需主要材料(见附件一)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询比价采购。
2. 招标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十二届第86号);
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2013年第23号令);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8〕698号);
2.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3.1项目概况
我公司承建宁夏宝丰项目冷却塔3台,根据现场需要现采购电机3台。
3.2招标内容
详细清单见供货清单。
4. 投标人资格要求4.1 化学云采合格供应商。
4.2 报价厂家需在业主要求品牌名单内。
5. 招标文件的获取是否需要使用CA:否。
5.1本次招标文件仅在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http://bid.cncecyc.com)上以电子版方式发布。
5.2招标文件获取程序:
5.2.1注册:潜在投标人需在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http://bid.cncecyc.com)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因审核有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
5.2.2若需要办理数字证书:线上投标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办理有一定时间,建议提前办理。(注册及CA办理指南见门户帮助中心-投标人指南,客服热线400-0351-029)。
5.2.3响应:经注册、审核后,潜在投标人请在招标文件获取的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点击“在线报名”-“提交”,等待申请通过。
5.2.4获取招标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1年09月18日10时至于2021年09月23日10时前(北京时间,下同)登陆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http://bid.cncecyc.com)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1、下载文件“投标管理-文件下载”,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详见附件一,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购买标书的费用不提供发票。
6.投标保证金 无。 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下午16时,开标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下午16时30分。
7.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上传至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逾期未上传,招标人将其作弃标处理。若需要投标人应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均需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使用CA 加盖公章加密。(投标客户端及操作手册请于平台“帮助中心—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客服热线:400-0351-029)
7.3开标地点: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递交制纸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进行线上投标报价解锁,网上开标解密时间:120分钟(注意:解密时需要使用CA或文件加密密码,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同撤回投标文件)。
7.4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密切关注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7.5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澄清截止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6时,澄清联系人:陈伟超。澄清方式:澄清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发布,答复以电子招标平台澄清为准,电话咨询不作为评审依据。(平台操作:“投标管理-我的项目-操作按钮:采购文件澄清管理”,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
8.发布公告的媒介8.1中国化学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http://bid.cncecyc.com)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伟超
联系电话:0317-5292026
邮 箱:363421343@qq.com
平台操作咨询:400-0351-029
监督电话:0317-3590563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8日
附件一、询比价公告附表
招标编号:95HXCGFA210916003
标段(包)名称 |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履约地点 |
招标文件售价 (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备注 |
十三化建-冷却技术公司-冷却技术公司宁夏宝丰项目-电机-采购方案 |
1 |
电机 |
160KW 10KV |
台 |
3 |
宁夏银川 |
0 |
无 |
含税含运费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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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报价含13%增值税。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买方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的预付款;买方在收到设备经现场联动试车合格或货到现场三个月(以时间先到为准),卖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60 %,;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该设备(材料)无质量问题,买方在 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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