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甲方泉州东湖街道兆基光明城文武坊内的通信需求,经双方协商,现就无线通信设备用电管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在平层.弱电井.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屋面等地方,来安装无线通信设备.天线.电源箱等通信设施。
关于室内通信设备用电(单相4KW的电源)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向电业局申请,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应的用电申请材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设备用电需求申请电业局无法批复,乙方设备所需的电源由甲方提供,由乙方安装独立电表,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电费依据新装电表显示的实际用电数,按0.70元/度(含电损)结算,若供电局电价调整,甲方应通知乙方,凭向电业局缴交电费的发票,按实际差额增加或减少进行调整。
(略)工作人员估算设备每月用电约1000度,每月设备用电电费700元人民币,每年设备用电电费
(略)人民币。
非供电局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得擅自停电。甲方如用电设施设备检修、维修需停电,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电费支付方式:
(略)
户名:
(略)
开户银行:
(略)泉州丰泽支行
(略):
(略)(略)
甲方同意除设备用电产生的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叁份;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续壹年;以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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