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苏城
被继承人:胡水琴
申请人王苏城因继承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
(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胡水琴于2016年12月23日去世。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坐落于三余镇镇北居二组宏发.翰林府邸8幢401室,8幢0-29室,
(略):通州房权证三余字第
(略)号,
(略)号。
三、被继承人共有继承人3名,分别是:王陈彬、王苏城、杜亚香。根据不动产继承协议书明确:上述不动产权由王苏城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
(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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