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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法院关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34号301室(含室内固定装修)房地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二次)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发布日期:2021-01-27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1/01/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略)内固定装修)房地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二次)资产处置单位:(略)
关于(略)内固定装修)房地产拍卖的公告(第二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略)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房屋建筑面积90.49㎡、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性质为其它,土地面积28.7㎡、使用起止期限至(略)止、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综合用地。〔具体内容详见竞买须知、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及遗留动产价值清单〕
市场价:(略).70元[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价值(略).70元;遗留动产价值(略)(1.格力空调2台,每台价值500元;2.滚筒洗衣机1台,价值120元;3.热水器1个,价值80元;4.沙发一组,价值150元;5.冰箱1台,价值160元)]。
起拍价:(略),保证金:9万元,增价幅度:(略)
二、竞价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已结束,此次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2021年2月13日10时至2021年2月14日10时止;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略)重新公告。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四、拍卖方式:(略)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基于新冠疫情防控及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需,此次拍卖不统一组织安排集中看样,(略)带领前往实地看样((略)安排),有意者亦可通过登入https://preview-(略)?subSceneIds=236708&Lang=zh-CN观看VR全景视频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无证房产即使成交本院也不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包括拆除、没收等法律后果),本院概不负责,且支付的拍卖款项本院不予返还。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该房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办理房屋登记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交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也存在因国家相关房产登记政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可能性,该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以及当地限购政策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限购情况由买受人自行到有关部门咨询、了解,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
1.本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
2.有关缴纳税费的情况,竞买人可至税务部门了解详情。咨询电话:(略)5。
3.该资产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标的物拍卖开始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略)信息。
十一、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8;
淘宝咨询电话(略)(仅针对淘宝后台技术服务、操作情况,对于标的物的情况、看样、过户、售后等问题不予接待)
(略)
对法院拍卖房产有意者需申请贷款,请拍卖前向抵押权银行信贷部门咨询贷款事宜。
E拍贷联系电话:(略)
(略)方经理:(略)
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相应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审核。因审核需时,请申请人尽早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尽可能在开拍前完成审核工作,如果拍卖成交后因申请人审核滞后的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本院将依照《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的相关规定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江苏省(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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