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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和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发布日期:2021-01-22
所属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1/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略)医保局对《(略)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需求,(略)采购,健(略))等文件精神,结合(略)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略)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略)
电子邮箱:(略)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830001((略)医疗保障局价采处收)
(略)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9日

(略)
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略)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略)(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
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充分(略)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持续健(略)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药品(略)场调节价。药品经营者((略)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略)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略))等文件落实。符合梯度降价范围的药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降价或未达到降价幅度的,(略)资格。
三、(略)政策
国家谈判药品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在(略)医疗机构药品、(略)(略))挂网;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应低于国家谈判确(略)价格中最低价。
四、落实(略)(略)政策
(略)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略)(略)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略)(略)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短缺药品,允许医疗机构按规定自主备案采购。
五、(略)药品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在我国境(略)销售,(略)挂网的药品,(略)(略)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略)(略)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一质量层次)最低价格的1.8倍,(略)上现有原研药、参比制剂、(略)最低价。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之间价格暂不受1.8倍限制,
(略)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采购合同期已满,(略)
鼓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
六、公示
除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以外药品,(略)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申诉和质疑,发现企业低于成本恶意报价、围标哄抬价格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动态调整
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略)和交易价格出现变化的,(略)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涨价的还应提供该药品产能、价格调整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承诺不存在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略)资格,并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管理范围。
八、备案采购
(略)药品不能满足医疗机构特殊使用需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按照“临床特需、比价合理、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先行线下采购药品。(略)及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实际的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略)同类药品价格的,医疗机构必须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作为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九、挂网资格的撤销、暂停、恢复
药品生产(经营)(略)的药品,(略)(略)资格,(略)资格之日起,该企业(略)资格。
根据国家和(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和暂停处理的药品,(略)按规定落实。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略)(略)。待该药品恢复正常供应后,(略)
十、信息变更
(略)在受理日常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略)
十一、加强日常管理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略)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略)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略)等措施。
十二、其他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略)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工作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的,参考现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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