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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沙田镇民田村、马东村、桥头村、龙中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采购(HZZC2021-J1-030004-GXJR)质疑的答复函2

所属地区:广西 - 贺州 发布日期:2021-01-21

  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沙田镇民田村、马东村、桥头村、龙中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20年沙田镇民田村、马东村、桥头村、龙中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HZZC2021-J1-030004-GXJR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陈

项目联系电话:0774-513233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街13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副,0774-532106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陈,0774-5132336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11号一楼

 

一、采购项目内容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贺州市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石村下担石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15778461314

邮编:542800

项目名称:2020年沙田镇民田村、马东村、桥头村、龙中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HZZC2021-J1-030004-GXJR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贵公司送达关于【2020年沙田镇民田村、马东村、桥头村、龙中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ZZC2021-J1-030004-GXJR )】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和依据: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将三轮车、装载机和垃圾压缩车等性质不同的设备车辆,捆成一包采购具有限制性。
    质疑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可知,本次此采购的三轮车、装载机和垃圾压缩车是三种性质不同的设备,招标文件将其捆在一包采购不合理。其次,上述车辆设备在保养维修、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将其捆成一包采购不利于项目的有效管理。
同时经调查了解,未发现有设备厂家能同时生产上述设备车辆,也就是说将其捆成一包,部分设备只能通过代理渠道参与,这样就增加了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也不利于后续售后服务的展开,存在推诿扯皮的售后隐患。不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严重的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答复:采购人将三轮车、装载机和垃圾压缩车捆成一包作为一个项目进行采购,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而决定的。不管从采购规模、售后管理、使用资金还是竞争程度,都为了利于项目顺利实施。首先,采购人将三轮车、装载机和垃圾压缩车捆成一包作为一个项目进行采购,更有利于采购人对售后要求一对一的管理,它们都属于村村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设备中的一种。其次,谈判文件中并未要求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的设备,且本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人,不存在质疑人所述增加了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最后,同时能提供三轮车、装载机和垃圾压缩车的生产厂家或代理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的公司(企业),不存在限制性或排他性,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二、质疑事项2、事项3:完全满足两款垃圾压缩车招标要求的只有“中车牌”一家;8吨压缩车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明显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

    质疑依据:(1)、经查国家工信部公告,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有“中车牌”一家,认为本项目的公告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指向了特定的品牌特定生产厂家。轮胎规格型号设置为“7.50-16钢丝轮胎”,指定了具体规格型号。是明显不合理的,经查国家工信部公告,8吨压缩车从未有此种型号轮胎。由此可见,本项目设置的技术参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

 (2)、8吨压缩车的招标设置“额定载质量≥7950,整备质量≥9850"不合理,由于本次采购的是总质量18吨的大型压缩车,根据“汽车总质量=整备质量+准乘人数质量+额定载质量”可知,额定载质量过大,只能削减整备质量,导致特种车辆重要部件的用料减少或降低钢材等材质的厚度,造成强度不够而变形,造成质量、安全等安全隐患,本项目设置的额定载质量7950显然过大,建议是适当调整额定载质量参数,以保障必要的整备质量,使得车辆运行更加安全,综合性能更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具有限制性。同时,8吨压缩车和3吨压缩车的质量参数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引入“竞争”的立法初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违法情形,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将给财政资金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质疑答复:

 (1)、谈判文件中P19页注明:“1、本需求的货物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谈判供应商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4、评标时,若谈判小组认为采购产品某个技术参数为某唯一品牌所特有,则该参数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即不作废标,也不作扣分条件。” 以及“7、核心(★)参数必须满足,非★参数(总)负偏离不得超过三项,否则作废标处理。以下参数备注“如有请提供”的,不作为负偏离条件。”的规定,并未存在质疑人所述的指定特定的品牌、型号、厂家以及参数。

(2)、将8吨压缩车中的额定载质量≥7950kg,整备质量≥9850kg,是采购单位根据实际自身使用情况进行设定的。本车辆设定的参数刚好符合采购人所需求的标准,同等重量的条件下额定质量越大,单次垃圾装载容积更多,可减少垃圾转运次数,提高作业效率,这样采购的压缩车就更能适应复杂的作业环境。且技术参数设定大于或等于类型浮动值,具有足够的竞争性。

(3)、满足三吨压缩车的参数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有程力专用的程力威牌、江苏悦达的悦达牌、中轩时代的中车牌、郑州宇通的宇通牌、重庆耐德的山花牌等不下十家公司均符合此要求;满足八吨压缩车的参数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有重特牌、梦胜牌、中国中车牌、北重电牌等不下三家公司均符合此要求,不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或等其他限制性条款。

 

(4)、对谈判文件里的参数、性能配置及其他采购要求,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需求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针对质疑提供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1日

 

二、开标时间:2021年01月15日 10: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0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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