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略)教育局
关于九
(略)第四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的函
(略):
(略)对九
(略),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成交结果的质疑,当日依法受理。
一、质疑事项
从公开发布的中标公告中,
(略)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提供的产品中不全是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构成虚假应答。具体说明如下:第13项照相机提供品牌为“佳能”,第39项55英寸4K电视提供品牌为“长虹”,第45项4T监控级硬盘提供品牌为“希捷”,第46、47项交换机提供品牌为“华三”,其生产厂商均是国内外知名大企业。
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第一项中“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价格(如涉及)给予10%的扣除,对监狱企业、新疆建设兵团等相应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失信企业(在处罚期内)加成10%计算。2、经专家评审的最低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3、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35。”中标单位:
(略)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后,我局立即对质疑事项开展了核查。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经我局在
(略)(略)中(
(略).cn/)查询,
(略)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3项产品照相机(提供的品牌为“佳能”,制造商为佳能(中国)
(略))、第14项碎纸机(提供的品牌为“得力”,
(略))、第29-35项摄像机和第41-44项产品(提供的品牌为“天地伟业”,
(略))、第39项55英寸4K电视(提供的品牌为“长虹”,
(略))、第46、47项交换机(提供的品牌为“华三”,
(略))等产品的制造商均不在小微企业名录中。
第45项产品4T监控级硬盘提供品牌为“希捷”,制造商为锡捷科技服务(上海)
(略),该项产品制造商在小微企业名录中,属于小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
根据查询结果,
(略)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产品中包括非小微型企业制造产品,不符合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关内容,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综上,我局认为:质疑事项成立。
(略)对我局采购项目给予的关注与支持。
(略)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九
(略)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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