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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乌斯太热电厂自主专场二次交易公告(WS202101122D)

所属地区:内蒙古 发布日期:2021-01-21
所属地区:内蒙古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1/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略)乌斯太热电厂计划对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1月21日下午15:20-15:5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及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500(原煤)为18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然后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全水(Mar)(%)
灰分
(Aad)(%)
全硫
(St,d)(%)
粒度(mm)
灰熔点(ST)(℃)
挥发分
(Vdaf)
(%)
乌斯太热热厂采购
采购1号
(原煤)
4500
≤5
≤38
≤3.0
0-50
≥1500
≥27
五、2021年2月份乌斯太热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2021年2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交货地点:(略)
煤种
(Kcal/kg)
委托价
(元/吨)
最小提报量(万吨)
最大提报量(万吨)
采购量
(万吨)
运输方式:(略)
乌斯太热电厂采购标段
乌斯太热电厂煤场
采购1-4500
(原煤)
385
≥1
≤1
1
汽运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略)
※3、中煤、原煤不准掺配煤泥。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保持均衡供煤。
(二)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1、采购1-4500千卡/千克(原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本月21日-下月20日)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a、如Qnet,ar≥45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元/吨);
b、如4300千卡/千克≤Qnet,ar<45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1.5倍(*.***元/吨);
c、如4100千卡/千克≤Qnet,ar<43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2.0倍(*.***元/吨);
d、如化验单批次Qnet,ar<41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5.0倍(*.***元/吨),并停煤整顿。单批次考核煤款扣至0元为止。
(2)硫分考核条款:
a、3.0%<(St,d)≤3.2%,每超0.01%扣0.2元/吨;
b、3.2%<(St,d)≤3.3%,在上一(略)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
c、3.3%<(St,d)≤3.4%,在上一(略)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8元/吨;
d、3.4%<(St,d)≤3.5%,在上一(略)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1.6元/吨;
e、3.5%<(St,d)≤3.6%,在上一(略)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3.2元/吨;
f、如化验单批次(St,d)>3.6%,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灰分(Aad)>38%、全水分(Mar)>5%,均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27%,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5%,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三)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四)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增加供煤量。
(五)计价原则:先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再执行热值考核办法,最后执行硫分考核办法。如出现跨结算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履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70%-90%(不含9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增加供煤量。
5、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略)
7、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略)申请出金,(略)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略)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60%以上(含6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略)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略)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略)
九、2021年2月份合同期:
从2021年1月22日0:00起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24:00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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