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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天通一号卫星通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发布日期:2021-01-18
所属地区:湖南 - 长沙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1/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货物类合同预览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略):WCCG-CS-(略)6-1
采购人:(略)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略)(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略)
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方式:(略)
2.(略)标的名称:(略)
1(略)卫星通讯设备其他卫星通信设备1、(略)络语音、短信、低数据传输速率功能;2、(略)络语音、短信、数据传输功能;3、具备北斗和GPS定位,能辅助搜星,支持加密,以及开机位置上报功能;4、卫星话音速率:1.2kbps/2.4kbps/4kbps;卫星数据速率:最高可达9.6kbps;5、屏幕≧5.5英寸,操作便捷,配置不低于32GBROM+3GBRAM;6、双卡双待:天通卡槽+全网通卡槽;7、CPU:8核或以上处理器;8、(略):安卓8.0系统及以上;9、网络传输协议:支持IPv4/IPv6协议;10、支持终端远程在线升级功能;11、可拆卸可外接全向或车载天线;12、具备SOS一键救援功能,实现与应急管理部应急救援信息服务互通;带强光手电筒按键功能,便于应急照明;13、防护等级:IP68(1米水深45分钟浸泡,防尘),抗1.2米跌落;14、工作温度可满足零下30摄氏度至55摄氏度;15、高容量锂电池:≧6000mA,续航时间长,充电接口为TYPE-C与手机通用;16、配件包括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等;17、通信设备必须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略)核准证”、“(略)试用批文”、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可靠性检测报告”;18、具备“指南针软件”,“辅助搜星软件”,“海拔软件”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利;19、(略)提供设备状态(包括不限于电量、位置、存储等)。台(略)
合计金额小写:(略)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1
2
3
4
5
6
7
合同标的名称:(略)
品牌
(略)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略)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略)卫星通讯设备
麟云
YT1000
(略)
9830
32
314560
3.履行期限及地点:(略)
3.2履行地点:(略)
4.结算方式:(略)
4.2收款账户:(略)长沙恒达支行((略):(略)(略))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略)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略)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要求:a.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b.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c.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d.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e.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略)
f.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g.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h.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i.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验收标准:
a.货物包装完整,数量与货物清单一致,齐全。
b.设备安装调试验配后,运行正常,达到验收规范标准。
c.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材料使用、制作工艺、技术标准、检验要求、标志及包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说明、调整等;
d.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功能符合招投标技术参数要求。
e.其他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合格证;
成交供应商应派出专业工作人员随产品一起抵达采购人:(略)
采购人:(略)
验收时应与投标时技术资料/标书技术文件一致,并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略)
软件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略)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略)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合同签订时间: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设备如有专利权的,需保证采购人:(略)
(2)成交供应商如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省、地方相关机密或数据必须保密,不得传播、赠送、发售或借阅,否则,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本项目未尽事宜,由双方合同中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章):中国(略)政府招标采购人:(略)
地址:(略)
法定代理人:黄纳新法定代理人:赵磊
委托代理人:刘女士委托代理人:胡姣
电话:(略)8电话:(略)8
传真:(略)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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