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企业的价格确认及报价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调整结果公示如下:
一、对列入
(略)(略)上采购资格的品种,给予公示:
1、执行上海降价结果的品
(略)的药品;
2、
(略)价的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略)价和上海未中选最高价品种红线价的;
3、未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所报价格不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中选价格的;
4、未进入上海梯度降价范围的原研药品,
(略)降价,降幅超过30%的;
5、申诉理由成立纠正价格的品种。
二、下列情况,撤消其在
(略)(略)上采购资格:
1、不确认上海红线价的药品;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降价的药品;
3、未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报价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的。
三、
(略)价的通过
(略)纳入
(略)(略)上采购范围。
公示期:2019年3月21日-2019年3月22日17时,工作日内接受企业现场实名书面申投诉,逾期不再受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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